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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4号关于《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》的补充规定(二)

龙虎斗   时间:2016-12-01

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 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 

54 

  

  《关于<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>的补充规定(二)》已经2012928日新闻出版总署第1次署务会议通过,并经商务部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1311日起施行。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新闻出版总署 署长    柳斌杰 

    部长    陈德铭 

20121212 

  

关于《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》的补充规定(二) 

  

  为促进香港、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,鼓励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,根据国务院批准的《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〉补充协议九》及《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〉补充协议九》,现就《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》(新闻出版总署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)作出如下补充规定: 

  一、允许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前海、横琴试点设立合资企业,从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业务。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70% 

  二、本规定中的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及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》中关于“服务提供者”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。 

  三、香港、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图书、报纸、期刊印刷领域的其他事项,仍按照《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》执行。 

  四、本规定自201311日起施行。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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